2007年6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谁有权撤下黄包车车体广告?
丽水一广告公司叫板运管执法部门
本报记者 徐晓 史诗

  发布客运人力三轮车(俗称“黄包车”)车体广告是否需要经过运管部门的审批?运管部门是否有强行拆除黄包车车体广告的权力?日前,丽水的一家广告公司就与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簿公堂,双方各执己见,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。

  对簿公堂
  今年1月,丽水市交警等部门决定对市区的1740多辆黄包车的外观进行更新。丽水市视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经过丽水市文明办、市交警支队的批准,在取得车主代表签字同意后,以承担每辆黄包车200多元的更新费用为条件,取得了黄包车车体广告的发布权。此后,视博公司又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批准,可在黄包车车体上发布广告。
  1月26日,丽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向视博公司发出了《关于禁止在三轮车上张贴商业广告的通知》,通知称“人力三轮车属营运车辆,在未经我处批准前,禁止在车上张贴商业广告,如不听劝告,一切后果自负”。
  视博公司认为自己投放广告的手续已经很齐全,没必要征得运管部门的同意,便对该通知未加理会。没想到,广告投放后,丽水市运管处工作人员两次上街执法,撤下黄包车车体上的广告。
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视博公司将丽水市运管处告上了法庭。
 
  各执己见
  那么,运管部门究竟有没有权力对黄包车车体的广告投放进行审批呢?
  丽水市运管处的意见很明确:黄包车车体广告必须经过运管处审批。运管处在答辩时提出,出租车辆包括出租的人力三轮车都是由公路运输管理处归口管理的,法律依据为1988年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。虽然目前这个条例已经废止,但是丽水市运管处认为,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,没有对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作出明文规定,根据管理职能的延续性原则,黄包车应该继续由运管处管理,而这项管理职能事实上也从未间断过。
  作为案件的原告方,视博公司的态度也十分坚决:职能部门对黄包车车体广告进行审批属于行政许可,既然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赋予运管处审批黄包车车体广告的权力,那么运管处的“执法”就没有法律依据,属于行政乱作为。

  他方意见
  由于此案具有典型意义,省运管局也非常关注此案。省运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,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确实是一块空白,这就造成我省各地对于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都不尽相同,各地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而自行制定政策,有地方是归于运管部门管理,也有地方是归于交警和城管部门管理。
  对于此案,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的吴孚美律师认为,黄包车车体广告是否需要经过运管处审批,要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设定了该行政许可事项。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,运管处就不应该设置该行政许可事项,不能擅自“执法”撤下黄包车的车体广告。他认为,在公权力的问题上,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必须合法,公权力只有授予,才能行使,这也许才是本案最令人关注的地方。